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

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诉穆稜市盛焱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黑1085民初1004号
原告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穆棱市盛焱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谦明
书记员  宋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