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

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622民初1523号
原告: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宾西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运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会文,黑龙江学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满江红街01-006-434(住建局西侧)。
法定代表人:程万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春荣,男,1967年2月12月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与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会文、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春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合同款7360000元;2.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六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起诉之日金额为1611600元);3.要求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诉讼费。庭审中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以34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六标准变更为按每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另增加一项诉讼请求,未支付的2400000元按LPR(3.7%)增加30%(4.8%)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3日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签订锅炉买卖及安装合同、130吨布袋除尘器及脱硫塔系统设备合同、130吨布袋除尘器及脱硫塔系统清包施工合同及锅炉维修工程拆除及安装合同四份合同,合同总金额16200000元。根据锅炉买卖及安装合同,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全部合同价款;根据130吨布袋除尘器及脱硫塔系统设备合同及清包施工合同,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部分合同款5790000元,并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1160000元(付清);根据锅炉维修工程拆除及安装合同,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1450000元(已付),并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400000元(付清)。现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所有设备及项目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投入使用,但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并未依照合同约定完成锅炉买卖及安装合同、130吨布袋除尘器及脱硫塔系统设备合同书、130吨布袋除尘器及脱硫塔系统清包施工合同的付款义务。按双方在锅炉买卖及安装合同中的约定,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未付合同款3400000元;按双方在130吨布袋除尘器及脱硫塔系统设备合同书及施工合同中的约定,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未付合同款2900000元。经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多次催促,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才在2022年1月16日支付了500000元。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认为,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六百四十条规定,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全部合同款项。
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其与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一直存在合作关系,其一直认为其同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有良好的企业合作关系,由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乃至于在锅炉发生各种问题时,其都选择尽量有利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的权益和声誉,而没有及时的提出和维护其自身权益。作为被告,不得不就一直以来所存在的问题予以阐述,以补救和维护我方的损失和权益。1.关于买卖合同其与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一共签署了五份合同,作为民生企业和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同样承担着如此重大的民生责任的合同,里面竟然没有约定质保金,其要求法庭依法扣除质保金。2.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起诉金额不对,其付款从2021年7月31日、8月13日、8月14日、8月19日、9月21日、10月29日、2022年1月15日累计已向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付款2000000元,而起诉状中没有计算在内。3.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对所施工项目约定了质保期,而在质保期内2020年-2021年度的供热工作中,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所施工的第二号锅炉频频出现事故,导致停炉,造成大面积用户因供热温度不达标而上访,累计退款达63317元,这是现金部分退款,在本年度缴费过程中因上一年度温度不达标,导致用户收款金额上少收350多万元,而且因多达十余次的二号炉停炉事件,使用户对公司的信任程度有所下降,直接导致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收供热费比例下降,比上一年度下降6个百分点,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具体数额正在计算中。4.2020年6月13日其与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所签订的锅炉安装及维修合同,其中就质保问题达成共识,约定了两个供热期,结果2021年7月2日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与其又签订了锅炉维修合同,其想说明的是在上一份合同既2020年6月13日签订的合同质保部分如果出现在2021年7月2日签订的合同中,那么所涉及金额就应当扣除,庭后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法庭提供这两份合同和两份合同的相同之处。综上所述,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欠款项不足以使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弥补其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更不包括对其声誉所造成的影响。
庭审中,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出示证据如下:
证据1.2020年6月13日双方之间签订的锅炉买卖及安装合同、130吨布袋除尘器及脱硫塔系统设备合同、130吨布袋除尘器及脱硫塔系统清包施工合同、锅炉维修工程拆除及安装合同,欲证明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款总额为16200000元。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质证称,对四份合同真实性无异议,数额没有具体结算。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2.银行电子回单5份,欲证明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付款480000元、2020年7月31日付款100000元及900000元、2020年8月4日付款2860000元、2020年8月13日付款4000000元、2022年1月15日付款500000元,总计8840000元。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质证称,该数据需要和公司财务进行核算。其已经向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支付10840000元。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3.编号为黑E-ZY-GX-2010-000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欲证明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锅炉维修工程拆除及安装合同,出具单位是大庆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出具时间是2020年10月27日。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质证称,对证书无异议,但其中合同条款约定质保期是两个取暖期。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4.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及锅炉产品合格证,欲证明130吨锅炉买卖及安装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质证称,没有给其提供合格证,其不知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5.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培训记录表,欲证明130吨布袋除尘器及脱硫塔系统的设备合同和清包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不知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6.确认函2张,欲证明该证据系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营人发给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的,2020年8月14日之前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付款8340000元。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质证称,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示证据如下:
证据7.汇款记录6张,欲证明2021年7月26日汇款400000元、2021年8月14日汇款500000元、2021年8月13日汇款500000元、2021年8月19日汇款200000元、2021年9月21日汇款200000元、2021年10月29日汇款200000元,合计向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汇款2000000元。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质证称,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这是双方于2021年签订的合同金额。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8.合同2份(2020年6月13日签订的锅炉维修工程拆除及安装合同1份、2021年7月2日签订的锅炉维修工程拆除及安装合同1份),欲证明二号锅炉在2020年6月13日合同质保期内,只经过一个取暖期,就又达到了大修的程度,不得不拆除,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在2020年6月13日合同内的工程于2021年7月2日签订锅炉维修工程拆除及安装合同进行大修,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在2020年6月13日的合同中除去关于二号锅炉的相关款项,因为这两份合同在二号锅炉维修过程中存在重复计算维修款项现象。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质证称,对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这两份合同是独立的合同,维修内容也不相同,2021年签订的合同涉及到的二号锅炉恰恰说明在2020年6月13日签订的合同维修的锅炉不存在质量问题,也不存在金额重复计算的问题,2021年维修了一号和二号两台锅炉。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13日,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与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锅炉买卖及安装合同》,约定:“货物名称为散装热水锅炉及附属设备,规格型号为SHW92-1.6/130/70-AII锅炉,设备合同总价为7400000元,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付预付款3000000元,提货前付1000000元,提炉排前付600000元,锅炉打水压完毕前付400000元,运行调试合格后2021年12月30日前付2400000元,质保两个采暖期,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0.6‰的利息。”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买方(甲方)处加盖公章,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在卖方(乙方)处价加盖公章。同日,双方签订《130吨布袋除尘器及脱硫塔系统设备合同书》,约定:“设备名称为布袋除尘器、脱硫塔系统,合同总价为3950000元,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预付289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付290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付1160000元,质保两个采暖期。”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需方处加盖公章,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在供方处价加盖公章。同日,双方签订《130吨布袋除尘器及脱硫塔系统清包施工合同》,约定:“设备名称为布袋除尘器安装、脱硫塔系统安装,合同总价为3000000元,付款方式按130吨布袋除尘器及脱硫塔系统设备合同书中付款方式执行。”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需方处加盖公章,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在供方处价加盖公章。同日,双方签订《锅炉维修工程拆除及安装合同》,约定:“货物名称为90MW锅炉,材料费用合计1000000元,安装费用合计850000元,合同总价185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支付定金450000元,2021年12月30日付100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付400000元,质保两个采暖期,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0.6‰的利息。”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买方(甲方)处加盖公章,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在卖方(乙方)处价加盖公章。上述四份合同总价款为16200000元。
2021年7月2日,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与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锅炉维修工程拆除及安装合同》,约定:“货物名称为DHW90-1.6/130/70-AII(一号锅炉)拆除及恢复,SHW90-1.6/130/70-AII(二号锅炉)拆除及恢复,合同总价为300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人员进场付400000元,材料进场前付1000000元,安装完毕水压试验合格后付600000元,余款100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质保两个采暖期。”
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出示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其转账的银行电子回单5份,分别为2020年7月24日的480000元,用途锅炉款;2020年7月31日的100000元,用途新建锅炉款;2020年7月31日的900000元,用途锅炉款;2020年8月4日的2860000元,用途锅炉、除尘器、锅炉维;2020年8月3日的4000000元,用途锅炉款。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出具确认函,截止2020年8月5日,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收到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项目款项明细如下:130T锅炉买卖及安装合同回款金额4000000元、锅炉维修工程拆除及安装合同回款金额1450000元、130T布袋除尘器及脱硫塔系统及安装合同书汇款金额2890000元。2022年1月15日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转款500000元,用途锅炉款。以上合计8840000元。
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示其向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的汇款记录6张,分别为2021年7月26日的货款400000元、2021年8月13日的货款500000元、2021年8月14日的货款500000元、2021年8月19日的货款200000元、2021年9月21日的锅炉维修200000元、2021年10月29日的货款200000元。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称除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承认的其已经付款8840000元外,其另支付款项2000000元,付款共计10840000元。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称上述2000000元系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的双方于2021年7月12日签订锅炉维修工程拆除及安装合同的款项。
2021年1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
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为09×××21内存款7360000元。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6月1日作出(2022)黑0622民初1523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7360000元(账户:09×××21);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与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锅炉买卖及安装合同》、《130吨布袋除尘器及脱硫塔系统设备合同》、《130吨布袋除尘器及脱硫塔系统清包施工合同书》、两份《锅炉维修工程拆除及安装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审理过程中,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出示的证据能够证时其已经履行了其与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3日签订的4份合同中的义务,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对价。首先,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给付款项8840000元的主张予以认可,即《锅炉买卖及安装合同》涉及金额4000000元;《锅炉维修工程拆除及安装合同》涉及金额1450000元;《130T布袋除尘器及脱硫塔系统及安装合同》、《130吨布袋除尘器及脱硫塔系统清包施工合同》涉及金额3390000元。其次,关于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称另2000000元亦系给付的案涉4份合同的款项的主张,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不予认可。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与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该2000000元系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案涉4份合同还是履行双方于2021年7月2日签订的合同的意见不一致,双方应就其主张的待证事实承担纠正责任,但双方在庭审中仅系陈述,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就该款项的履行情况作出明确约定。根据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6份记账凭证中有5份用途标注为货款,另结合双方于2021年7月2日签订的《锅炉维修工程拆除及安装合同》的性质,应认定为该5笔款项合计1800000元与该合同无关,应系履行《锅炉买卖及安装合同》的义务。另用途标注为锅炉维修的200000元转款记录,案涉4份合同中亦有1份《锅炉维修工程拆除及安装合同》,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与所主张的《锅炉维修工程拆除及安装合同》中,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经给付1450000元,剩余400000万元的履行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而双方于2021年7月2日签订的《锅炉维修工程拆除及安装合同》合同的履行自2021年7月2日起,2021年9月21日前,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部分义务,故该200000元应认定为系履行2021年7月2日的合同义务。故现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案涉合同情况为:《锅炉买卖及安装合同》涉及金额5800000元;《锅炉维修工程拆除及安装合同》涉及金额1450000元;《130T布袋除尘器及脱硫塔系统及安装合同》、《130吨布袋除尘器及脱硫塔系统清包施工合同》涉及金额3390000元,合计10640000元。尚欠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锅炉买卖及安装合同》涉及金额1600000元;《锅炉维修工程拆除及安装合同》涉及金额40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付400000元);《130T布袋除尘器及脱硫塔系统及安装合同》、《130吨布袋除尘器及脱硫塔系统清包施工合同》涉及金额356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付240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付1160000元),合计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额为4000000元(1600000元+2400000元)。案涉《锅炉买卖及安装合同》,约定:“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0.6‰的利息。”因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欠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锅炉买卖及安装合同》中的款项为1600000元,非3400000元,故计算违约金的基数应为1600000元。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要求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2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8%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诉请,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按照合同约定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合同款项1560000元(400000元+1160000元),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现是否有权主张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在案涉合同中就合同部分金额约定分期给付,现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分期给付义务,以其行为表明了不履行主要债务,已构成了预期违约,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前支付全部款项,故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要求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未到期款项15600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欠付合同款5560000元、违约金(以16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利息(以2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8%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20元,减半收取3166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6660元。由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536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0360元;由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莉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函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