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

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0622执异3号 案外人:黑龙江省鑫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通江路国土资源局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管理人: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法定代表人:***,职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西经济开发区福运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位董事长。 被执行人: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满江红街01-006-434号。 法定代表人:***,职位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黑龙江省鑫源物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对本院作出(2022)黑0622执1976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型号为SHW90-1.6/130/70-AⅡ,DHW90-1.6/130/70-AⅡ两台锅炉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上述两台锅炉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黑龙江省鑫源物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称,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黑06破字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黑龙江省鑫源物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依法指定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负责该企业的破产清算工作。破产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接管了该企业。2021年3月2日,申请人在与破产企业代表**、资产抵押方和监管******鑫昊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方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了盘点,并共同签署了盘点表。在盘点表附件一中,明确在黑龙江省鑫源物业有限公司热源厂院内的两台1**吨锅炉(型号为SHW90-1.6/130/70-AⅡ和DHW90-1.6/130/70-AⅡ)属于破产企业财产,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仅是受托使用方,因此,法院在执行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将上述两台锅炉查封并欲执行,属于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原告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黑0622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欠付合同款5560000元,违约金(以16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利息(以2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8%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院作出(2022)黑0622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中,本院作出(2022)黑0622执1976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散装热水锅炉及附属设备(规格型号分别为SHW92-1.6/130/70-AⅡ、SHW90-1.6/130/70-AⅡ、DHW90-1.6/130/70-AⅡ)。查封期限为三年。 2013年4月3日,出卖方哈尔滨红旗锅炉有限公司与买受人黑龙江省鑫源物业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主要约定买受人黑龙江省鑫源物业有限公司购买出卖人哈尔滨红旗锅炉有限公司型号为SHW90-1.6/130/70-AⅡ、DHW90-1.6/130/70-AⅡ锅炉两台,价款合计14,500,000元。 2020年12月9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06破字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肇源县祥生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鑫源物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06破字1号决定书,指定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担任黑龙江省鑫源物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本院认为,案外人黑龙江省鑫源物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基于实体权利提出案外人的异议,其目的是为了阻止肇源县人民法院对涉案两台锅炉的执行行为,因此,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按案外人实体标的异议予以审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关于案涉两台锅炉是否为被执行人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案外人黑龙江省鑫源物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认可被执行人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托方使用案涉两台锅炉,其出示工业品买卖合同等证据能够证实案涉两台锅炉系黑龙江省鑫源物业有限公司所有,因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源县汇亚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查封案涉两台锅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案外人黑龙江省鑫源物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异议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黑龙江省鑫源物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型号为SHW90-1.6/130/70-AⅡ、DHW90-1.6/130/70-AⅡ两台锅炉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肇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曲 鑫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