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

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电碳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09民初5889号 原告: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宾西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运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会文,黑龙江学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电碳厂,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电碳路北、无锡大街东。 原告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电碳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