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新4023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霍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霍城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泰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霍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3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新4023执3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提依明
审判员 赵 棣
审判员 段 应 忠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