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晋0581执194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科隆消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长荣,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良兵,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科隆消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晋058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西科隆消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判决款,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