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博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博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执1824号
申请执行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国际印刷包装城0-2-4-1,13-2-4-2。
法定代表人:李涛。
被执行人:临沧市博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百树广场九幢一单元二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尚椅。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沧市博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111民初16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5347元及利息,执行费58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0111执18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安旻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