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9民终5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芮,云南君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志,云南君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翔区桂兴钢材销售部。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
经营者:刘裕决,男,住广西省钦州市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沧市博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
法定代表人:尚琦,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临翔区桂兴钢材销售部、临沧市博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2020)云0902民初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未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世兰
审判员 郭兰娟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熊光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