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05民初3211号
原告乌鲁木齐新宇尚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海亿宏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新宇尚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新宇尚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新宇尚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4.25元,原告起诉后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新宇尚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余款3029.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乌鲁木齐新宇尚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和 颖
人民 陪 审员 宋 峰
人民 陪 审员 王雪峰
法 官 助 理 魏旭玲
书 记 员 程玮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