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103民初6438号
原告:***,男,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剑,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告:广西长泰网络报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监狱,住所地:。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宏轩,男,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监狱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监狱职工。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6年7月7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诉。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余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长蒋蕴杰
人民陪审员邱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杨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