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3民初8687号
原告:南宁市一零二七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76-7号时代公寓A栋2层8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7940246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园,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长泰网络报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竹塘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29770261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宁市一零二七电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长泰网络报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南宁市一零二七电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南宁市一零二七电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宁市一零二七电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651元,由原告南宁市一零二七电脑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651元,由本院按规定退回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梁春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熊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