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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奇台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5民初2844号
原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榆树沟镇金榆社区榆军路原国土资源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谭马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奇台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奇台县奇台镇东关社区城南新区南二路司法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超,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奇台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且原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牛玉成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庭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