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5民初2551号
原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谭马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兆顺,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
被告:奇台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法定代表人:黄超,系该局局长。
原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奇台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贝贝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晓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