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5民初2846号
原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榆树沟镇金榆社区榆军路原国土资源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谭马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奇台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奇台镇东关社区城南新区南二露司法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高亮,该局局长。
原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奇台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2年7月18日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长青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