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301民初2031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12月19日出生,住乌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康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乌伊路麻氏回府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约45岁,系新疆康胜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代文诉被告新疆康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文于2018年4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何周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