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兵06民终4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青经开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豪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土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601民初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询问的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君豪置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坤,被上诉人岩土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阐述了各自的意见,并接受法庭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君豪置业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2023)兵0601民初400号民事判决,判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利息。(不服标的365元)。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上诉费用。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上诉人已依照合同约定分阶段支付部分工程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案涉工程于2023年4月18日进行对账结算,确认最终工程款及欠付工程款,因此利息应当自双方对账的2023年4月18日起算。因本案被上诉人起诉在先,结算在后,并且被上诉人也未向上诉人开具足额工程款发票,根据合同的先履行义务,可以以此免除上诉人的逾期付款责任。故上诉人无需支付相关逾期付款利息。 岩土工程公司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岩土工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君豪置业公司支付欠付其工程勘察费120,000元;2.判令君豪置业公司自2011年4月22日支付其逾期付款利息65,552.43元(按一年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和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计算至欠付款***之日,暂计算至2022年6月24日);3.判令君豪置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邮寄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4月7日,君豪置业公司、岩土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查合同(一)》合同一份,约定发包人君豪置业公司委托勘查人岩土工程公司承担五家渠市君豪商业广场、住宅及君豪国际酒店岩土工程勘察任务,勘查工作定于2011年4月7日开工,2011年4月22日提交勘查结果资料,勘查费为包干价400,000元,合同生效后7天内,君豪置业公司应向岩土工程公司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计80,000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提交勘查成果资料7天内,君豪置业公司向岩土工程公司支付预算勘查费的50%,计200,000元;建筑基础设施完成1个月内,**预算勘察费的全部条款。合同签订后,君豪置业公司于2011年4月19日,向岩土工程公司支付定金80,000元。2011年4月22日勘察任务完成,君豪置业公司于2011年9月6日向岩土工程公司支付勘查费200,000元。经双方于2023年4月18日对账,君豪置业公司尚欠岩土工程公司120,000元勘查费。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建设工程勘查合同(一)》合同、发票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 一审法院认为,岩土工程公司、君豪置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勘查合同(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岩土工程公司按照约定于2011年4月22日完成勘查任务,根据双方对账,君豪置业公司尚欠岩土工程公司勘察费120,000元,故对岩土工程公司要求君豪置业公司支付勘查费120,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君豪置业公司未能及时向岩土工程公司支付勘查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君豪置业公司应当自2023年4月18日起按照一年期LPR利率支付岩土工程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截至2023年5月18日判决之日,君豪置业公司应向岩土工程公司支付利息365元。对岩土工程公司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君豪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岩土工程公司工程勘查费120,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65元,该利息计至2023年5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一年期LPR利率计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岩土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006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2086元(岩土工程公司已预交),***置业公司负担1353元,由岩土工程公司负担733元。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期间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勘察人进行工程勘察,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君豪置业公司、岩土工程公司均对岩土工程公司已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完成案涉岩土工程勘察任务及提供了所需要的勘察成果、欠付勘察费用数额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争议的欠付勘察费用产生的利息损失。岩土工程公司于2011年4月22日完成合同约定的勘查任务,双方于2023年4月18日对账后,君豪置业公司应向岩土工程公司支付勘察费,现其尚欠岩土工程公司120,000元勘查费,但双方自始没有对欠付勘察费用产生的利息损失计付标准作出约定,一审法院据此参照岩土工程公司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君豪置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石 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