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兵06民终3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青经开南区上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豪房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土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601民初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询问的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君豪房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坤,被上诉人岩土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阐述了各自的意见,并接受法庭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君豪房产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2023)兵0601民初2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利息19,192.17元。(不服标的13,076.43元);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上诉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计算利息有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上诉人已依照合同约定分阶段支付部分工程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案涉工程于2020年4月29日进行对账,确认最终工程款及欠付工程款,故利息应当自双方对账的2020年4月29日起算。本案利息应当自2020年4月29日至2022年6月24日,利率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即234,000元×3.85%÷365×599+234,000元×3.8%÷365×30+234,000元×3.7%÷365×155=19,192.17元。 岩土工程公司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岩土工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君豪房产公司支付欠付岩土工程公司的工程款234,000元;2.请求判令君豪房产公司支付岩土工程公司2018年8月29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逾期付款利息88,943.4元(2020年8月20日之前按照年利率4.7%计算,之后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之后的逾期付款利率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3.请求判令君豪房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邮寄费。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3年4月23日,君豪房产公司、岩土工程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约定:君豪房产公司委托岩土工程公司承担新疆君豪御园及君豪国际皮革城综合商业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任务,勘察工作定于2013年4月24日开工,2013年5月13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本工程勘察按预算包干计取费用,勘察费包干价580,000元,合同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君豪房产公司)应向勘察人(岩土工程公司)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计116,000元(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7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30%,计174,000元;发包人还应按实际完成工程进度一期基础完成10天内,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10%的工程进度款,计58,000元;二期基础完成10天内,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10%的工程进度款,计58,000元;三期基础完成10天内,**预算勘察费的10%,计58,000元;四期基础完成10天内,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10%,计58,000元;所有地下基础工程完工10天内,支付10%余款,计58,000元。2018年9月14日,工程进行结算,合同工期2013年4月23日至2013年5月13日,实际工期与合同约定一致。2020年4月29日,君豪房产公司、岩土工程公司双方进行对账,确认君豪御园及君豪国际城综合商业项目勘察合同额及结算额580,000元,未付款为234,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岩土工程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君豪房产公司工程结算确认表、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成果资料交接单、君豪房产公司项目明细表、君豪房产公司对账单、中国农业银行进账单、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凭证、记账联、新疆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君豪房产房产公司、岩土工程公司的当庭陈述认。 一审法院认为,君豪房产公司、岩土工程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岩土工程公司主***房产公司支付勘察费234,000元,君豪房产公司无异议,予以支持。利息为工程款的法定孳息,君豪房产公司未及时足额向岩土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应支付岩土工程公司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岩土工程公司主张以案涉项目结算之日起算利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参照岩土工程公司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利息应为32,268.6元(234,000元×3.65%/年÷365天×1379天,2018年9月14日暂计至2022年6月24日),之后的利息以234,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对岩土工程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君豪房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岩土工程公司234,000元;二、君豪房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岩土工程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2,268.6元(暂计至2022年6月24日),之后的利息以234,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三、驳回岩土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71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3151元(岩土工程公司已预交),由岩土工程公司负担553元,君豪房产公司负担2598元。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外,本院二审另查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中两处“新疆君豪玉园”系笔误,均为“新疆君豪御园”。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勘察人进行工程勘察,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君豪房产公司、岩土工程公司均对岩土工程公司已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完成案涉岩土工程勘察任务及提供了所需要的勘察成果、欠付勘察费用数额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争议的欠付勘察费用产生的利息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原审法院业已查明,君豪房产公司、岩土工程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但双方自始没有对欠付勘察费用产生的利息损失计付标准作出约定,一审法院据此参照岩土工程公司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利息,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君豪房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元,由上诉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石 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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