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新疆中泰创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新疆中泰创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601民初1061号 原告: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486号1栋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2236055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中泰创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营业场所:新疆五家渠市人民北路30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MA788PH66A。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中泰创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39号10楼1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5UWU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中泰创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新疆中泰创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 辉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弥博勃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