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后天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执9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486号1栋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乐,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后天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258号数码港大厦2015-15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后天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7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99,753.42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99,753.4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3年2月15日、2023年2月16日、2023年3月30日、2023年5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线索发起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保险、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网络资金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数额较小的存款,本案已于2023年2月16日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 3.关于房产/不动产:本院通过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协助查询通知书的方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已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但未发现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国 华 审判员 秦 立 芬 审判员 杨 延 海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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