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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27执666号 申请执行人:和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东归大道北侧新城·时代大厦综合楼一幢。 法定代表人:***,系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住所地新疆和静县。 被执行人:**,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住所地和静县。 被执行人:新疆立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溪居园9栋01号。 被执行人:巴州立恒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天鹅湖路东侧金水六楼招商局办公室。 被执行人:***,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被执行人:***,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和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和静宏大养殖专业合作社、**、**、***、新疆立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州立恒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和静县公证处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2022)新和静证执字第7号公证书。申请执行人和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22年7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147632.68元,本院于2022年7月7日已依法受理。 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和静宏大养殖专业合作社、**、**、***、新疆立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州立恒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和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并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执行权利,申请执行人和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和静县人民法院(2022)新2827执6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达 仁 审判员  赛 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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