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晟云建设有限公司

宜昌市西陵区坤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与宜昌晟云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02民初374号
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坤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石板村五组。
经营者姓名阳焕坤,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晟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发展大道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坤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宜昌晟云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坤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坤发建筑材料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坤发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坤发建筑材料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万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