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晟云建设有限公司

石品、宜昌晟云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06民初3279号之三
申请人:石品,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申请人:宜昌晟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78920333L,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发展大道97号(三峡企业总部基地北2号楼709、7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申请人:***,女,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石品与被申请人宜昌晟云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石品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制作(2019)鄂0506民初32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宜昌晟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因该案申请人石品与被申请人宜昌晟云建设有限公司间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宜昌晟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鄂0506民初32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宜昌晟云建设有限公司账号为42×××-1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