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02民初997号
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坤发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场所宜昌市西陵区窑湾乡石板村五组。
经营者阳焕坤,男,汉族,1979年8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申请人宜昌晟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发展大道97号(三峡企业总部基地北2号楼709、7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坤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宜昌晟云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坤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宜昌晟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市西陵区坤发建筑材料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晟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