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晟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云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02执12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发展大道97号(三峡企业总部基地北2号楼709、710室)。
法定代表人王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2月2日出生,土家族,宜昌市伍家岗区。
申请执行人***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21)鄂0502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6万元。被执行人***、***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6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案件执行费2326元。本案执行标的未能得到执行。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21)鄂0502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马晓曦
审判员  姜 珊
审判员  付腊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兴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