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昌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景昌建设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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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2民初970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相业,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佳俊,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景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凤凰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739212060Q。
法定代表人:赵沛用。
被告:***,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景昌建设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丁展瑶
二O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陈敏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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