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2民初2955号
原告:**,女,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浙江景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凤凰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739212060Q。
法定代表人:**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缙云县天平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浙江景昌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2元,减半收取计13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灯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