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景昌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122民初3616号 原告:**,女,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浙江景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凤凰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739212060Q。 法定代表人:**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景昌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浙江景昌建设有限公司和***共同支付原告挖掘机租赁费12061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因缙云县溶江乡大黄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的施工租用原告**的挖机。双方经结算,尚欠挖机租赁费120615元,该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在与原告就挖机租赁费用结算后,未及时支付,系违约,应承担支付挖机租赁费用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浙江景昌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的主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浙江景昌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承租挖机,且其主张的《施工内部承包合同》载明“乙方必须及时支付本工程的包括人工、机械、材料在内的所有开支,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人工、机械、材料等款项,如遇有拖欠甲方可以根据实际从工程科中扣除拖欠款直接支付于被拖欠人”的约定,被告浙江景昌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垫付款项,于法无据,且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合法有据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原告**挖机租赁费12061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2元,减半收取计135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 附件一: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附件二: 履行须知 一、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交付财产的,可以直接向权利人交付,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转交;义务是停止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可以直接履行,也可要求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履行。履行时应注意妥善留存履行证明,避免发生新的争议。 二、自动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减免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将定期发布诚信履行名单,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社会信用信息系统。自动履行义务将有助于提升个人或企业信用,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商业贷款等方面根据相关规定享受优惠和便利。 三、未自动履行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人民法院还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扣押车辆等措施。 四、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三百一十四条、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