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0177号
原告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马培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湛,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团结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李英俊。
原告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张 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