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盘锦陶氏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鑫合瑞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1102民初371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盘锦陶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建设街铁东委2-20-159-2。
法定代表人:*天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前,辽宁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鑫合瑞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滨河路世纪家园7栋西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湛,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陶氏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鑫合瑞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辽1102民初21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万莲支行账号21×××52、中国光大银行沈阳东顺支行账号087584120100304011543存款13,968,000.00元,或其他银行该公司账号;冻结被告内蒙古鑫合瑞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109,244.67元。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辽1102民初21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内蒙古鑫合瑞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109,244.67元、登记车辆京A×××××、京A×××××、蒙H×××××、蒙H×××××、蒙H×××××,或者该公司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68,000.00元或该公司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盘锦陶氏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以上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盘锦陶氏实业有限公司以与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调解,并撤回内蒙古鑫合瑞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为由,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鑫合瑞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及对京A×××××、京A×××××、蒙H×××××、蒙H×××××、蒙H×××××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房明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龙志环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