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4258号
原告: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大全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徐广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启朦,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马培忠,该懂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哲彤,该公司员工。
原告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2元,减半收取3161元,由原告镇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