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81执保1485号
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881民初553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支行开设的账号内的存款及冻结了被申请人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沈阳方圆支行开设的账号内的存款以及冻结了被申请人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开设的账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均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1)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881民初5538号民事裁定书生效确定的内容本案已保全完毕,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