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沈阳永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12民初10931号
原告:沈阳永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浑南新区汪家镇石庙子村。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告:***,住辽宁省辽中县。
原告沈阳永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永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80元,减半收取3,6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