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天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白鹤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1023执309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始丰街道西演茅村,组织机构代码:08528541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白鹤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台县白鹤镇红旗村,组织机构代码:ME316516X。
法定代表人俞德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1023民初2793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白鹤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人浙江天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283.35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元、执行费939.25元。但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白鹤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白鹤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卫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