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下某某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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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23民初1654号
原告:浙江天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085285411C,住所地天台县始丰街道西演茅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下**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023ME0235986F,住所地天台县平桥镇下**。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台县平桥镇下**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1023327863449B,住所地天台县平桥镇下**。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天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下**村民委员会、天台县平桥镇下**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天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浙江天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