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528财保35号
申请人长阳金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坤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阳金汤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宜昌坤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阳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处未付工程款1461000元予以扣留。申请人长阳金汤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作为本案担保(保险单号码:PZDM202042050000000260;责任限额:1461000元),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阳金汤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宜昌坤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阳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处的未付工程款1461000元予以扣留,扣留期为二年,即从2020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5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阳金汤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淑芬
书记员 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