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坤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坤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28执153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0022523G。
法定代表人:王保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覃静波,单位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宜昌坤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133-20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316464637W。
法定代表人:郑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爱民,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女,1979年3月5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现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郑贝,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长阳城市家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龙舟坪镇龙舟大道289号皇家壹号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670354924J。
法定代表人:林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坤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爱民、**、郑贝、长阳城市家园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裁定将被执行人刘爱民在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金进行了变卖,并对原贷款抵押时产房屋进行了拍卖和变卖,但因客观原因部分房屋暂无法成交。申请执行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528执1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顺
书 记 员  谭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