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28执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宜昌坤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湖北省长阳龙舟坪镇龙舟大道133-20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316464637W。
法定代表人:郑贝,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昌坤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0528执4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可重新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洲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宏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