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郑州)中安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西杰电气有限公司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郑州)中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6507号
原告:镇江西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银河路53号2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郑州)中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陇海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镇江西杰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郑州)中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镇江西杰电气有限公司于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西杰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西杰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