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安其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玉环县双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台州安其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玉环县中泷置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021民初5889号
原告:玉环县双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双港路420-12、13、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安其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康育南路307号16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玉环县中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龙溪乡花岩浦村(树人小区中部)。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双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安其居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玉环县中泷置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环县双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玉环县双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