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5民初9号
申请人:宜昌市方家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方家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88467863Y。
法定代表人:黄代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璇,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公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0920154877。
法定代表人:易诗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宜昌市方家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昌市方家岗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8.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部分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5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以本院查控系统所能反映的线索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邓希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严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