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81民初161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寿江,万源市河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湖北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诗国。
地址: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公园路2号。
被告:***,男,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丹
人民陪审员 赵小鸥
人民陪审员 蒲朝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黎仕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