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市方家岗商贸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民终30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公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0920154877。
法定代表人:易诗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碧,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市方家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方家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88467863Y。
法定代表人:黄代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子龙,男,汉族,1983年5月8日出生,系宜昌市方家岗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进,男,汉族,1980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
上诉人湖北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昌市方家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家岗公司)、张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2021)鄂0505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国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易诗国及其诉讼代理人罗兰碧、被上诉人方家岗公司诉讼代理人田军、宋子龙及被上诉人张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2021)鄂0505民初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1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鸣
审 判 员  杨 楠
审 判 员  陈 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叶方莲
书 记 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