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901民初4593号
原告:湖北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公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0920154877。
法定代表人:易诗国,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国,湖北*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平阳南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83268168L。
法定代表人:徐国辉,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武胜,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第三人:荆某,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原告湖北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荆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72元,减半收取23,336元,由原告湖北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赵建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姝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