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执复129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湖北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公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易诗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明发,男,1956年2月5日出生,住枝江市,系湖北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务。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复议申请人湖北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枝江市法院)(2021)鄂0583执异4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湖北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2021)06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法院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枝江市法院异议审查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3执异47号执行裁定,发回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永传
审 判 员 徐晓东
审 判 员 高见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金侨
书 记 员 许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