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502民初4396号
原告夷陵区小溪***劳务服务部,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东湖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6MA4D9CR26G。
经营者***,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湖北铭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县龙舟坪镇长***8栋2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316580013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夷陵区小溪塔昇耀劳务服务部与被告湖北铭筑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夷陵区小溪塔昇耀劳务服务部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夷陵区小溪***劳务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夷陵区小溪塔昇耀劳务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夷陵区小溪***劳务服务部已预交),由原告夷陵区小溪***劳务服务部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