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28民初643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对原告***诉被告湖北铭筑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鄂0528民初64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鄂0528民初643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审判员陈淑芬”更正为“审判长曾令耘审判员陈淑芬人民陪审员向建豪”。
审 判 长 曾令耘
审 判 员 陈淑芬
人民陪审员 向建豪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