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民初2144号
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楚北建筑材料租赁站,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3MA4B0RR343,住所地伍家乡共谊村四组。
经营者:晏元菊,女,汉族,1961年9月24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楚义,男,汉族,1965年2月10日出生,系晏元菊之夫,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男,汉族,1989年12月5日出生,系晏元菊之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0754566359,住所地宜都市姚家店镇刘家嘴村一组(宏程实业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周立林。
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楚北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湖北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楚北建筑材料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昌市伍家岗区楚北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娄晓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巧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