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27民初1187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被告:湖北众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屈原路丰辰大夏1-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9447000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湖北众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众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众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湖北众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