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10851号
原告:湖北众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屈原路丰辰大厦1-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94470002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选彬、***,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恩施学院,住所地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金子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000773927561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众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恩施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众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以与被告湖北恩施学院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众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恩施学院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众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恩施学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4.53元,由原告湖北众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