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3780号
原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114号。
法定代表人:蔡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林,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安居保障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万福路3号上坊觅秀西园4栋11、12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石,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安居保障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05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2020年07月2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文沁